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受谁监督)

卡尔顿高习 2024-07-03 09:5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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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受谁监督)


1、章总则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任职管理和执业行为,促进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在中华境内,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任职管理和执业行为,适用本办法。

3、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副、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风控负责人、信息技术负责人、行使经营管理职责并向董事会负责的管理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成员,和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4、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从事证券基金业务和相关管理工作的人员。

5、第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聘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依法向相关派出机构备案。

6、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从事证券业务的条件,并按照规定在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登记;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从事基金业务的条件,并按照规定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注册,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7、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不得聘任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聘用不符合从业条件的人员从事证券基金业务和相关管理工作,不得违反规定授权不符合任职条件或者从业条件的人员实际履行相关职责。

8、第四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的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勤勉尽责,廉洁从业,不得损害利益、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9、第五条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10、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以下统称行业协会)等自律管理组织依法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实施自律管理。

11、第二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第六条拟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二)熟悉证券基金法律法规和的规定;(三)具备3年以上与其拟任职务相关的证券、基金、金融、法律、会计、信息技术等工作经历;(四)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和经营管理能力;(五)拟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曾担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2年,或者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4年,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2、拟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事业务管理工作的人员,还应当符合证券基金从业人员条件。

13、拟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负责人、风控负责人、信息技术负责人的,还应当符合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文到这结束,希望上面文章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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