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2022年最新劳动合同法)

卡尔顿高习 2024-07-03 09:5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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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2022年最新劳动合同法)


1、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2、第二条中华境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3、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4、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5、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6、女职工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

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对女职工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8、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9、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10、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11、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12、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其中产前可以休15天;难产的,增加产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15天。

13、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的,享受15天产;怀孕满4个月的,享受42天产。

14、第八条女职工产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15、女职工生育或者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16、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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