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深圳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卡尔顿高习 2024-07-03 09:50 1

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怎么处罚

(八)负责按规定监督与控制施工质量,定期编写质量报告;

建设工程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和安全监督手续怎样处罚,办理施工许可证是建设单位的。如建设单位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私自开工是违法行为,监督不承担任何。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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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办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应携有关资料到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填写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并按规定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用。

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时,应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以下有关资料:

2、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

3、施工、监理合同及其单位(复印件);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5、其他规定需要的文件资料。

6、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由监督机构发给《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书》和《工程质量监督》。

7、建设单位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第十条 设计优化及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型结构等必须以保证工程质量为前提,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充分考虑当前施工技术水平对工程安全的'影响。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是如何规定的?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一)基(七)材料、设备使用和安装调试记录。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一)一般由业主单位或监理单位负责调查;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由于地基基础工程,是任何一个工程的基础,若此类工程的质存在瑕疵,导致的人员损伤是较为的,故而地基基础工程质保期是的,至该工程不再使用时止。对于一般的工程的质保期需要由工程双方进行约定,在约定期间,发包方可以扣留一部分的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质量的保修期为两年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保修期限为: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

质量保修期是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算。有别于质量缺陷期(质量缺陷期是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算)。”二者之间可能存在重叠现象。”

规定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是多少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缺陷期VS保修期:指向、期限、、后果大不同!-工保网

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法》明确: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随着2000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保修期限作出规定、《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对质量缺陷给出定义,我国正式建立起质量保修制度。

2005年原印发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引入了缺陷期,这为工程质量管理带来了保证金这一经济手段,却也为保修期与缺陷期的概念混淆埋下了伏笔。

事实上,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的期限,缺陷期则是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两者的指向、期限以及对应的和后果都不同。

1、指向不同

保修期指向的质量缺陷,在房屋建筑工程中指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缺陷期指向的缺陷,在建设工程中则指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不难发现,缺陷期的缺陷在保修期质量缺陷的基础上增加了质量不符合设计文件的情况。因此结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因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保修范围”,发包人应尽量确保因发包人提供图纸错误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在缺陷期内得到维修。

2、期限不同

依据现行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缺陷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期。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亦规定“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因此在一般情况下,缺陷期与保修期起始时间相同。但保修期与缺陷期在拖延验收情况下的起算点不同:依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另外考虑到提前验收、先行投用等特殊情况,现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GF-2017-0201)亦约定: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从持续时间看,《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明确:缺陷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则针对同一建设项目的不同分部工程,对保修期提出了更长的时间要求。

不难发现,缺陷期最长不超过2年,保修期则最短不少于2年——除延期验收、提前验收、先行投用等特殊情形外,在期限上保修期基本覆盖了缺陷期。

3、承包人不同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明确: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应由施工单位在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则规定:缺陷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

不难发现,承包人承担质量缺陷以“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为前提,承担保修义务则无此前提。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GF-2017-0201)合并同类项,约定了工程保修原则: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和保修义务;第四十条 发生工程质量,并有下列行为,应视情节轻重,对者加重行政、经济处罚:缺陷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另外为给承包人担责提供充分条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GF-2017-0201)还明确: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这也赋予承包人在缺陷期内出入工程现场的权利。

4、不担责后果不同

依据《建筑法》“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而对于承包人不承担缺陷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仅明确: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

这进一步凸显了保修的法定义务地位,而缺陷期是行政部门为落实工程在缺陷期内的维修而设定的期限,实质上是保修义务的重要补充。不难发现,缺陷期的设置既以经济手段保证了缺陷维修资金,也不会减少承包人的保修义务,因此可以看作质量保修制度之外的创新安排。

概而言之,缺陷期和保修期的指向、起始时间、持续时间皆不同,期间承包人所需承担的、承包人不履行义务所需承担的后果亦不同。对于发承双方而言,应厘清概念,并在合同中进行合理约定;对于建设工程所有人和使用人而言,也应用好质量保修制度、质量保证金制度这两大有力武器,在缺陷期和保修期充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规定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是五年。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保修期限为: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限相关规定:《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保修期限为: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规定的房屋保修年限是:

1)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2)关于保修期的长短,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房地产商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保修期限。”因此房地产商对购房人负有保修,但实际真正承担保修工作的是建设工程承包单位,保修期是以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对房地产商承诺的时间为基础的。该条里说的《规定》,是《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注明的《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而该《规定》第六条讲明:“对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另有规定的,保修期限按照规定执行。”

3)依据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保修期限为:

B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D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E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F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希望能帮到你吧

DAB

商品房是五年。

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法定保修期的正确说法

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设计、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工程使用寿命和正常运行,需返工或采取补救措施的,统称为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章 总 则

条 为加强工程现场质量管理,规范建设各方的行为,明确各方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工程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当此办法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法律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孟庄热电厂电力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 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有关项目法人制的规定,严格遵守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

第四条 工程建设必须坚决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的方针,当质量与工期、质量与成本、质量与效益发生矛盾时,必须把质量放在首位。

第二章 质量目标

第五条 工程质量管理的总目标是:

(一)不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

(三)机组达标投产;

(四)整体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

第三章 建设各方的职责

第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业主对工程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监理,并对所监理工程施工质量承担监理。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以下质量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理质量管理体系;

(二)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三)审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

(四)组织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五)签发经业主批准的设计变更;

(六)组织检查进场的材料和设备;

(七)签发质量签证;

(九)协助业主进行施工(三)重大及特大的处理方案,由业主单位委托设计单位提出,业主单位组织专家组审查批准后实施,必要时由上级部门组织审批后实施。单位资格审查;

(十)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组织或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调查和处理、工程验收工作,支持和配合工程安全鉴定和质量巡视工作;

(十一)建立、健全工程监理档案。

第七条 施工单位对所承包项目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认真履行以下质量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体系;

(二)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保证质量的技术措施;

(三)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含临时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殊技术工种应按有关规定持证上岗,并报监理单位备案;

(四)对分包单位及使用的临时工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对其承担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五)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或设计图纸有错的,应及时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报设计单位,经确认后施工;

(六)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七)按规定组织内部的质量检查验收工作;

(八)定期向业主单位和监理单位报告质量管理情况和工程质量状况;

(九)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调查和处理、工程验收工作,支持和配合工程安全鉴定和质量巡视工作;

(十)对建设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负责返工或返修,并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合同的有关规定,在建设工程竣工后承担相应的保修;

(十一)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档案,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 调试单位对所承包项目的调试质量负责,调试单位应认真履行以下质量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调试质量管理体系;

(二)编制调试大纲,并在其中明确保证质量的技术措施;

(三)必须按照调试规程、调试工作技术标准、调试大纲进行调试,对调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保证机组分部、分系统和整套启动调试质量;

(四)参加工程验收工作,及时提出调试报告(总结);

(五)建立、健全调试工作档案,保证档案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现场的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质量工作的人,对项目的质量工作负全面,各单位的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总工)对质量工作负直接。

各单位的现场行政负责人,应保证其质量的检测、控制和管理部门能行使职能。

第四章 项目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派出现场设计代表机构。现场设计代表机构应做到专业配套,人员相对稳定,至少应有一名负责人常驻工地。设计代表机构负责人一般应由设计项目或设计总工程师(含副职)担任。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指导文件施工,并按有关制度、文件进行质量控制和检查,充分发挥质量保证体系和质检机构的作用,做到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控制好每个环节、每道工序的工程质量,通过过程质量控制来保证整体工程质量。

第十三条 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机构及其配备的人员应与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人员应责权统一,专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人员应具有相应资质并相对稳定;各级专、质量检验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报监理单位备案。监理单位应对有关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及检验程序,弄虚作假的人员,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撤换,施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实行工期、质量、安全和造价四控制时,应始终坚持"质量与安全放在首位"的方针,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质量要求;坚持事前检查和过程控制,防范质量于未然;坚持施工全过程监理,对施工准备情况进行检查,对重要工序进行旁站监理,加强对特殊过程的工艺控制;对达不到施工质量控制目的的作业指导文件,监理单位有权拒绝。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有问题或有违规施工行为,有权命令停工或返工,对不遵守有关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或施工技术标准(作业指导书)的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有权要求撤换。

第十六条 在采购材料和设备时,要依法签订合同,在合同中应有明确的质量要求、质量保证和违约处罚条款。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应对工程设备和主要材料的技术选型负责。选型时应明确材料、设备的技术规范和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材料、专用设备、特殊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和产品。对重要设备制造应建立设计联络会制度,以便协调设备制造和设计出图工作,设计联络会应由业主单位组织并邀请设计、监理、设备供应(或物资)、生产厂家、施工等单位参加。

第十八条 供货单位应对所提供的工程材料、设备的质量负直接。

第十九条 业主单位应建立、健全进货监督检验制度,并严格执行。业主单位应委托物资管理单位或监理单位对进场的材料和设备进行严格的监督检验。严禁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施工技术规范的材料和设备用于工程中。

第二十条 材料、设备的运输单位应作好运输组织,优化运输方式和运输线路,防止运输途中损坏。对重要的工程材料、设备应安排专人押运。

第二十一条 材料、设备的保管单位应根据材料、设备的品种、数量、检验状态和保管要求,修建必要的仓储设施并配备有经验的仓储业务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材料、设备的管理制度。

在材料、设备发放给使用单位过程中,应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一)合同文件资料;

(二)工厂试验、检验、监造记录和报告;

(四)运输和验收交接记录;

(五)保管、保养记录;

(六)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文件;

第二十三条 工程项目建设各方应重视工程的施工工艺及观感质量,努力提高建筑安装工程的整体工艺水平以及设备制造工艺水平。在质量等级评定中,观感质量不满足合同要求的工程,质量等级不能评为"优良工程".

第五章 施工质量检查与工程验收

第二十四条 工程项目施工中的质量检查一般包括施工准备检查、施工过程检查、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的检查、质量监督检查和验收签证检查。业主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制定质量检验及验收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在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开工前,监理单位组织有关施工单位,按照或行业有关质量检验评定验标的规定编制工程项目的"验评范围表",对质量检验项目、检验等级、检查评定标准进行规定,经业主单位批准。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提前办理开工手续,报审所需的各项资料(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企业资质报审、大型施工机械报审、测量检测仪器报审、特种人员报审、验评范围划分表报审、管理人员资质报审、进场原材料/构配件报审、施工机具报审、施工进度报审、管理制度报审等),对于办理开工手续不及时或提供资料不完整的施工单位,业主、监理单位将对其进行1000元/项?次的经济考核。

第二十五条 施工准备情况的检查由监理单位负责组织进行。开工前,监理单位应对有关作业指导文件进行审批,对图纸、材料、设备、机具、场地、劳动力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复检,检查合格后方可下达开工令。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要强化施工过程中各个环节、各个工序的质量检验,对各个工序实施班组、作业队(工地)、项目部检查制度,规范检验、记录、签字程序,上一工序质量不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对于不执行、不贯彻、不落实 "检验制度"的施工单位或个人,业主、监理单位将对其进行500-2000元/次的经济考核。

施工单位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提交监理单位进行检查验收。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的自检报告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对施工及检验记录不齐全、整理填写不规范的,监理单位有权拒绝验收,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施工单位应及时提供报验、报审的工程资料,确保现场施工与工程资料报审同步进行,对于工程资料报审不及时的施工单位,业主、监理单位将对其进行200-1000元/次的经济考核。

第二十八条 对于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施工单位一般应提前24小时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接到通知后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邀请有关单位共同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工作。对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进行验收时,勘测设计等单位应参加并签署意见。监理单位签署验收结论时,应认真考虑勘测设计等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分部工程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进行一次系统的整体检查验收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组织进行联合检查验收。设计、施工、运行等单位均应在分部工程验收签证上签字或签署意见,监理单位签署验收结论。在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由质量监督机构(业主单位协调)组织进行单位工程验收,并签署质量验收结论。

第三十条 火电项目的阶段性验收按和电力行业的有关规定执行;机组的启动试运和竣工验收按原电力部《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执行。

工程质量按对工程的耐久性、可靠性和正常使用的影响程度,检查、处理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一般质量、较大质量、重大质量、特大质量四类。分类标准按和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工程质量的报告

(一)工程质量发生后,当事方应立即报告业主单位、监理单位;

(二)业主单位负责向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报告,重大以上质量还需报公司。

较大及以上,在发生后l天内报告概况,15天内报告详细情况(包括发生的时间、部位、经过、损失估计和原因初步判断等);调查处理完成后1个月内,报告发生、调查、处理情况及处理结果;处理时间超过2个月的,应逐月报告处理的进展情况。

一般质量可在定期的工程质量报告或在年终工程质量总结中说明。

第三十四条 当质量危及施工安全,或不立即采取措施会使进一步扩大甚至危及工程安全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立即上报。业主单位应立即组织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等单位和有关专家进行研究,提出临时处理措施,避免造成更为的后果。

第三十五条 调查应查清原因、主要单位、人,并遵循"三不放过",即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主要者和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

业主单位、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对经过作好记录,并根据需要对现场进行录像,进行必要的检查、检测,为调查、处理提供依据。

第三十六条 调查权限

(二)较大由业主单位负责组织专家组(成员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准)进行调查;

(三)重大和特大由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组织专家组进行调查,公司有关部门派人参加。

第三十七条 处理方案

(一)一般的处理方案,由造成的单位提出,报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

(二)较大的处理方案,由造成的单位提出(必要时可委托设计单位提出),报监理单位审查,业主单位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A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注:该年限可能会达到楼宇的使用年限);八条 工程质量处理完成后,业主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必要时聘请专家参加)对处理情况进行检测、检查,并做出结论。

第三十九条

(一)质量的认定按有关规定执行,对发生重大以上质量的单位将进行通报;

(二)发生工程质量造成损失的,方应按合同规定赔偿损失;

(三)工程质量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一)施工中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伪造记录的;

(二)在工程质量检查验收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发现工程质量隐瞒不报或谎报的;

(五)在履行职责中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质量管理规定的。

第四十一条 工程质量管理长期处于混乱和失控状态,造成重大及以上质量或工程频繁发生质量的,除直接单位应负直接外,业主单位应负监督管理,监理单位负相应的监理。

第四十二条 质量中造身伤亡的,还应按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进行报告、调查和处理。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2019修正)

(三)进场检验、试验记第三十一条 业主单位应在工程建设各阶段中,制定切实可行的质量控制措施,落实达标投产的具体要求,确保实现机组达标投产。录和报告;

章总 则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根据《中华建筑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的监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监理(以下简称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照关于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第三条市住房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监理的主管部门,对监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区住房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在市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其职责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交通运输、水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监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监理单位和监理从业人员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监理职责。第五条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协会是由监理单位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组成的行业自律性组织,在市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制定行业规章、资格核查、培训考试等工作,并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在特区注册登记的监理单位和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加入市监理工程师协会,成为会员。第二章监理范围与内容第六条下列建设工程的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应当实行监理:

(一)总投资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

(二)总投资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桥梁、地下通道、燃气管道、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涉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

(三)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其他建设工程。第七条监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工程的合法性;

(二)工程质量;

(三)施工安全与文明施工;

(四)建设工期;

(五)建设资金的使用等。第八条施工阶段监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承建商编写的开工报告,核查建设工程办理立项、规划许可、招标投标、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情况,审查承建商及其从业人员资质,督促工程建设依法进行;

(二)确认承建商选择的分包商;

(三)组织施工图纸会审;

(四)审核承建商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保证体系;

(五)督促、检查承建商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强制性技术标准;

(六)查验承建商或者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数量及质量;

(七)控制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督促承建商落实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八)组织分部、分项工程和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

(九)负责施工现场签证,处理工程变更的其他事宜;

(十)签发工程付款凭证;

(十一)督促承建商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

(十二)组织工程竣工初步验收;

(十三)督促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及其备案手续。第九条保修阶段监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承建商回访;

(二)参与鉴定质量;

(三)监督工程保修直至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第三章监理单位与监理从业人员第十条从事监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相应的工程监理从业资格,并在其资格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第十一条监理单位是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机构,可以采用企业法人、合伙等组织形式。

申请监理单位资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市主管部门办理。第十二条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按照规定实行分级审批。第六章 工程质量第十三条非本市监理单位在特区内承接监理业务,应当向市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制定。第十四条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等活动的人员。

经市监理工程师协会考核合格、取得监理岗位证书的监理员,可以协助注册监理工程师从事监理活动。第十五条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监理单位执业。

深圳市制止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规定

(四)对按规定进行质量检查、调查设置障碍的;

章总则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管理,制止建设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城市基础设施的建造和安装活动,以及其他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

对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任何人都有权检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检举应当受理、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第二章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的认定第四条下列行为属转包行为:

(一)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的;

(二)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转包建设工程行为。

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未派出项目管理班子或其技术管理人员数量明显低于正常水平的,以转包行为论处。第五条下列行为属违法分包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二、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行为。第六条下列行为属挂靠行为:

(一)通过出租、出借或者收取管理费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的;

(二)无的单位、个人或低资质等级的单位通过各种途径或方式,利用有或高资质等级单位的名义承接工程的。第七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挂靠行为论处:

(一)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现场实际施工方之间无产权关系;

(二)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现场实际施工方之间无统一的财务管理;

(四)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施工现场的工人之间无合法的建筑劳动用工和保险关系。第三章施工单位的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管理,禁止任何形式的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第九条施工单位不得就同一建设工程与建设单位签、执行与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工程承包合同不一致的工程承包合同。第十条施工单位承接建设工程,应当向建设工程发包单位提供工程履约担保,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要求分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并督促分包单位依法办理劳动用工、保险手续,监督和制止分包单位的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发现分包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的,应当立即报告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四章建设单位的第十二条建设(监理)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依法办理劳动用工、保险手续,监督和制止施工单位的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发现施工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的,应立即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三条建设单位不得将施工总承包单位承包合同内的分部、分项工程或专业工程指定分包单位。

禁止在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明招暗定施工单位,或与施工单位串通转包工程或挂靠施工。第十四条禁止肢解发包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1、规划许可证;同的承包单位。第十五条建设单位不得就同一建设工程与施工单位签定、执行与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工程承包合同不一致的工程承包合同。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工程承包合同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施工或迫使承包方以低于其实际成本的价格竞标。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的工程保修期是多久

第二十二条 业主单位及施工单位应建立完整的材料、设备质量管理档案。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保修期限为: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执行。

(四)电气管线、给排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质量保修期是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算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工程质量不合格怎么办?

应当负装修工程为2年;责返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2000年1月10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0年1月30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令第687号《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9年4月29日令第714号《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2019年4月23日,中华令公布,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扩展资料

建筑工程质量是指在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通常任何一个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划分为若干层次。例如,对于建筑工程项目按照标准可以划分为单(二)有效控制质量通病,观感质量及施工工艺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等层次;而对于诸如水利水电、港通等工程项目则可划分为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等几个层次。

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具有一定的施工先后顺序的逻辑关系。显然,施工作业过程的质量控制是最基本的质量控制,它决定了有关检验批的质量;而检验批的质量又决定了分项工程的质量;分项工程质量决定了分部工程的质量;分部工程质量决定了单位工程质量;单位工程质量决定了整个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监理活动。项目的质量。

参考资料来源: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不得进行的工作包括(  )。

(三)建设工程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保修期限为: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规定

【】:D,E

C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本题考查重点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和义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不进行竣工验收。所以,选项D、E符合题意。选项A、B、C均属于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不得进行的工作。因此,本题的正确为DE。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关于保修期的规定有哪些?

建筑工程的质量保修制度,是指对建筑工程在交付使用后的一定期限内发现的工程质量缺陷,由施工企业承担修负责的制度。因此,有些质量问题在竣工验收时未被发现,而在使用过程中的一定期限内,逐渐暴露出来的,施工企业则应当负责无偿服修复,以维护用户的利益。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规定是什么?

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建设工程质量的保修期限是什么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暧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保修期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基础设施工程和房屋建筑的整体安全可靠,必须在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内予以保修,即实行终身负责制。因此,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就是该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质量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供热与供冷系统等的保修期

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对屋面防水工程、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等的保修期限分别作出了规定。如果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经平等协商另行签订保修合同的,其保修期限可以高于法定的保修期限,但不能低于保修期限,否则视作无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三)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施工现场的项目及主要工程管理人员之间无合法的人事调动、任免、聘用以及保险关系;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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