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卡尔顿高习 2024-07-03 09:49 1

2023年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汇总

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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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煤矿井下爆破,须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和。

1.2023年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汇总 篇一

劳动防护用品生产、检验、经营的规定:

(一)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

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是否符合安全防护的要求,其生产企业的安全条件至关重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对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和安全标准作出了规定。

1.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3)有保证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生产设备;

(4)有满足产品安全防护性能要求的检验与测试手段;

(5)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6)有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

(7)产品符合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按其产品所依据的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生产,其产品出厂前,应当自行检查产品的质量和安全防护性能是否符合标准的要求,并对其产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负责。经检验符合标准的,出具产品合格证;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二)劳动防护用品的检验

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2.检测检验机构资质

“检测检验机构必须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并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工作。”这里强调了两点:

(1)检测检验机构必须取得资质。资质许可是市场准人的监管措施,是对检测检验机构实施行政审查的法律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从事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取得资质认可后方可从事检测检验业务;未取得或者经审查不具备资质条件的,不得从事检测检验业务。

(2)检测检验业务范围

3.检测检验要求

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机构从事检测检验业务,必须符合下列两项要求:

(1)检测检验依据。和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防护性能的标准、规范以及检测检验程序、方法和要求,是检测检验机构实施检测检验的主要技术依据。检测检验机构不得违反这些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测检验。

(2)检测检验责任。《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强调权利、义务与责任的一致性,要求检测检验机构对其所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负法律责任。

4.新产品检验

“新研制和开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对其安全防护性能进行严格的科学试验,并经具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后,方可生产、使用。”

(三)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营

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营作出了两方面的规定。

1.经营单位条件

2.经营要求

2.2023年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汇总 篇二

(一)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定》(GB11651)和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二)专项经费

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需要必要的经费保证,这也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投入的一部分。《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对此作出了两方面的规定。

1.专项经费投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购置符合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不得挪用。

2.禁止以其他方式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生产水平和采区应当实行分区通风,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通风设施应当齐全可靠,掘进工作面使用专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

(四)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

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还要加强教育和管理,保证物尽其用。《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对此作出了两方面的规定。

1.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地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从业人员的使用管理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要求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地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3.2023年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汇总 篇三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主要有下列6种:

(1)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剧学品生产灭鼠以及其他可能进入居民El常生活的化学产品或者日用化学品的。

(2)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未设置有关安全设施、设备的。

(3)未按规定使用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4)未按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技术说明书、标签的。

(6)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安全管理规定的。

安全生产法21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7、煤矿企业应当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必须依法领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必须有满足经营需要的固定经营场所和了解相关防护用品知识的人员。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应当与邻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煤矿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及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1、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井工煤矿入井检身制度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各工种作规程。

煤矿安全监察局在2003年发布第5号令

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

条 为了规范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止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应当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煤矿矿长须经培训考核,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第三条 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煤矿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煤矿特种作业人员须经专门培训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作资格证书。

采、掘工作面应有作业规程。

第五条 矿井应有至少两个独立的能够行人并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距离不得小于30米。

井下每一个水平、每一个采区至少有两个便于通行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

第六条 矿井在用巷道净断面应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

矿井主要运输巷、主要风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米,采区上、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1.8米,回采工作面出口20米内巷道的净高不得低于1.6米。

第七条 采煤工作面至少保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另一个通到进风巷。

因煤层赋存条件限制确实不能保持2个安全出口的,必须制定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八条 矿井每年必须经过瓦斯等级鉴定。矿井各煤层应有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

第九条 矿井应当具备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风量必须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矿井使用安装在地面的矿用主要通风机进行通风,并有满足能力的备用主要通风机。

第十条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有瓦斯抽放措施,并装备安全监控系统。

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应有预测预报、防治措施、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的综合防突措施。

第十一条 煤矿必须实行瓦斯高瓦斯掘进工作面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检查制度和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

矿井应当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员和瓦斯检测仪器,瓦斯检测仪器应当定期进行校验。

第十二条 矿井有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防排水系统和火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原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同时废止。灾防治措施及设施。

第十三条 矿井应当保证双回路电源线路供电。年产6万吨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设置满足要求的备用电源。

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应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属于煤矿安全标志管理目录内的矿用产品应有安全标志。

第十四条 矿井提升使用矿用提升绞车,并装设齐全的保险装置和深度指示器。

立井升降人员应当使用罐笼或带乘人间的箕斗,并装设防坠装置。斜井运送人员应当使用专用人车,并装设防跑车装置。

第十五条 矿井应有完善可靠的通信系统,保持矿内外、井上下和重要场所、主要作业地点通信畅通。

爆破工作应当由专职爆破工担任,并严格执行装前、放炮前、放炮后瓦斯检查制度。

第十七条 矿井实行入井检身制度,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

第十八条 煤矿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不具备单独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小型煤矿,应当指定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专业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第十九条 煤矿应当加强粉尘的检测和防治工作,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法律法规内容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应用为主线,以鲜活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案例作为载体,通过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分析,系统地阐述了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应用工作内容和方法。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应用、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应用、安全生产部门规章应用、《矿产资源法》和《煤炭法》应用、《矿山安全法》应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应用、《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职业病防治法》应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应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应用。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和与矿山企业密切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内容紧密结合,以工学深度融合、任务驱动、行动导向为工作思路,提炼出矿山企业典型的事故案例,以这些案例的分析作为工作任务和载体,并围绕这些工作任务和载体来介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及其应用,体现第四条 矿井应有及时填绘的反映实际情况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图和避灾路线图等图纸资料。了基于工作过程系统化的高职教育特色,强调学2.出厂检验与做的统一,注重实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取材新颖,内容丰富全面,能够给读者的学习和工作带来真正有效的帮助。《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既是高职安全技术管理专业的骨干课程教材,也是对煤矿安全技术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等有实用价值的学习用书。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哪些?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生产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具体办法,应当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5年10月13日制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执行。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矿产资源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 安全生产条件:

(2)有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和技术人员;

2、煤矿企业的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3、煤矿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5)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的。管理能力应当经考核合格。

5、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6、煤矿企业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8、煤矿企业应当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从业人员培训、职业危害防治。

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条为了规范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止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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