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确立南极法律制度的基本条约

卡尔顿高习 2024-07-06 09:5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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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确立南极法律制度的基本条约是南极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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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确立南极法律制度的基本条约


法律依据:《南极条约》 条 南极洲应仅用于和平目的。在南极洲,应特别禁止任何军事性措施,如建立军事基地和设防工事,举行军事演习,以及试验任何类型的武器。

本条约不阻止为科学研究或任何其他和平目的而使用军事人员或设备。

哪个条约是确定现行南极法律制度的主要条约

1958年,由12个代表组成了南极考察科学委员会,并于1959年12月1日,在美国签订了《南极条约》。条约的主要内容是:南极仅用于和平目的,保证在南极进行科学考察的自由,促进科学考察中的合作,禁止在南极进行一切具有军事性质的活动及核爆炸和处理放射性废物,冻结对南极的领土要求等。

确立南极法律制度的基本条约是什么

《南极公约》。

《南极公约》是多国签订,旨在约束各国在南极洲这块地球上一块没有常住人口的大陆上的活动。

确定南极法律制度主要确保各国对南极洲的尊重。条约的主要内容是:南极洲仅用于和平目的,促进在南极洲地区进行科学考察的自由,促进科学考察中的合作,禁止在南极地区进行一切具有军事性质的活动及核爆炸和处理放射物,冻结目前领土所有权的主张,促进在科学方面的合作。

南极极点的南极条约

《南极条约》是由美国、、英国、法国、日本、比利时、挪威、新西兰、澳大利亚、阿根廷、智利和南非等12个于1959年12月1日在签订的,1961年6月23日生效。该条约共14条,主要内容是南极的利用只限于和平目的,禁止进行一切军事活动和任何核爆炸或处理放射性废物等。于1985年5月9日加入南极条约组织,同年10月被接纳为协商国。《南极条约》有40个成员国,其中26国为协商国,14国为非协商国。

为了保护南极,我国加入了什么合约?

早在1983年8月,就加入《南极条约》。1984年6月,成立了支南极考察队。1985年2月,在南极洲乔治岛上建立了南极长城考察站,同年10月7日又获得《南极条约》协商国资格。

《南极条约》

南极条约的主要内容?

南极条约的内容。

20世纪后,美国、新西兰、澳大利亚、法国、挪威等国主张按“扇形原则”划出它们的“领地”,阿根廷、智利等国则以“先占”提出领土要求。1959年12月1日签署的《南极条约》,该条约于1961年6月23日开始生效。根据《南极条约》及有关文件,南极的法律制度可以概括为下列四点:

(1)南极应只用于和平目的。为了全人类的利益,南极应只用于和平目的。禁止一切具有军事性质的措施,如建立军事基地、建筑要塞、进行军事演习和任何类型的武器试验等,并禁止在南极地区进行任何核爆炸和在该地区处置放射性尘埃。但为了科学或任何其他和平目的而使用军事人员或军事设施则不禁止。

(2)促进科学调查方面的合作。各国应交换南极科学规划的情报,保证用经济的方法获得的效果;在各国考察队和考察站之间交换科学人员;交换科学考察报告和成果,并可以自由得到这些报告和成果。

(3)冻结现状。在条约的有效期内,缔约国任何一方不放弃原来提出的领土要求,也不放弃其提出领土根据的任何根据。但在条约有效期内的一切行为和活动不构成其主张、支持或确认南极领土要求的基础。也不创造任何权利。在条约有效期内,不得对南极提出新的要求或扩大现有的要求。

(4)定期举行“南极协商会议”。缔约国每两年举行“南极协商会议”,协商有关南极共同利益问题:南极只用于和平的目的;便利在南极的科学研究;便利在南极的科学合作;便利行使缔约国互相视察的权利;在南极行使管辖权的问题;生物资源的保护和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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