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房地产)

卡尔顿高习 2024-07-03 09:5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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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房地产)


1、(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基金管理团队等基本信息;本办法所称证券评级业务,是指对下列评级对象开展资信评级服务:(一)依法核准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四)规定的其他评级对象。

2、第三条取得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的资信评级机构(以下简称证券评级机构),从事证券评级业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

3、第四条证券评级机构从事证券评级业务,应当遵循一致性原则,对同一类评级对象评级,或者对同一评级对象跟踪评级,应当采用一致的评级标准和工作程序。

4、评级标准有调整的,应当充分披露。

5、第五条证券评级机构从事证券评级业务,应当制定科学的评级方法和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遵守行业规范、职业道德和业务规则,勤勉尽责,审慎分析。

6、第六条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评级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7、证券业协会依法对证券评级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8、第二章业务许可第七条申请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的资信评级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实收资本与净资产均不少于2000万元;(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资格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包括具有3年以上资信评级业务经验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3人;(三)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五)最近5年未受到刑事处罚,最近3年未因违法经营受到行政处罚,不存在因涉嫌违法经营、犯罪正在被调查的情形;(六)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金融等行政管理机关,以及自律组织、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诚信记录;(一)取得资格;(三)无《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形;(四)未被金融监管机构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或者禁入期《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9、已满;(五)最近3年未因违法经营受到行政处罚,不存在因涉嫌违法经营、犯罪正在被调查的情形;(六)正直诚实,品行良好,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金融等行政管理机关,以及自律组织、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诚信记录。

10、境外人士担任前款规定职务的,还应当在境内或者、等地区工作不少于3年。

11、第九条申请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的资信评级机构,应当向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报告;(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公司章程;(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背景材料,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五)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六)高级管理人员和评级从业人员情况的说明及其证明文件;(七)内部控制机制、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说明;(八)业务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说明;(九)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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