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课税原则 税收实质课税原则

卡尔顿高习 2024-07-01 09:49 1

《税法》每日一练-202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10-27)

C.税收效率原则

《税法》每日一练-2021年注册会计师职称考试

实质课税原则 税收实质课税原则实质课税原则 税收实质课税原则


4.【单项选择题】根据税法的适用原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章 税法总论)

A.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基本原则中的核心

3.【单项选择题】税法基本原则的核心是( )。(章 税法总论)

B.税收效率原则要求税法的制定要有利于节约税收征管成本

C.制定税法时禁止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给予特定纳税人特别优惠这一做法体现了税收公平原则

D.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规章的效力体现了法律优位原则

2.【单选题】关于超额累进税率的特点,说确的是( )。(章 税法总论)

A.超额累进税率以课税对象全部数量为基础,按同一税率计征税款

C.与采用全额累进税率征税相比,超额累进税率累进幅度比较缓和

D.与采用全额累进税率征税相比,超额累进税率比较简单

3.【单选题】税收实质课税原则的意义是( )。(章 税法总论)

A.防止税务机关滥用权力,增加纳税人的负担

B.有利于体现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C.有利于税务机关执行新税法

4.【单选题】下列关于税收法律关系特点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章 税法总论)

A.具有财产所有权或支配权单向转移的性质

C.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D.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以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

5.【单选题】下列关于税法与民法关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章 税法总论)

B.税法与民法调整的都是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C.税法中经常使用的居民概念借用了民法的概念

D.税法借用了民法的原则和规则

【 参及解析 】

1.【答案】ABCD

2.【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税收实体法。超额累进税率的特点:

(1)计算方法比较复杂,征税对象数量越大,包括等级越多,计算就越复杂。

(2)累进幅度比较缓和,税收负担较为合理。

(3)边际税率和平均税率不一致,税收负担透明度。

【解析】本题考查税法原则。实质课税原则是指应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不能仅考核其表面上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实质课税原则的意义在于防止纳税人的避税与偷税,增强税法适用的公正性。

4.【答案】D

包括:

(1)主体的一方只能是;

(4)具有财产所有权或支配权单向转移的性质。

【解析】本题考查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税法与民法的关系:民法作为基本的法律形式之一,形成时间较早。税法作为新兴部门法与民法的密切联系主要表现在大量借用了民法的概念、规则和原则。但是税法与民法分别属于公法和私法体系,二者调整的对象不同、法律关系的建立及调整适用的原则不同、调整的程序和手段不同。

赋税四原则

解析:税收的本质是一种分配关系;税法的本质是正确处理与纳税人之间因税收而产生的税收法律关系和关系,既要保证税收收入,也要保护纳税人 的权利,两者缺一不可。

税收有四大基本原则,分别是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和实质课税原则。税法的基本原则反应税收【解析】本题考查税收法律关系的特点。活动的根本属性,是税收法律制度建立的基础,是贯穿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全过程的具有普遍性指导意义的法律准则。

A.税法调整手段具有综合性,民法调整手段较单一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各项税收法规逐步趋于完善。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往往面临纳税方案的选择,不同的方案,税负轻重程度不同,而税收负担的轻重往往关系到纳税人实得利益的多寡。

企业应选择合适的人员做税收筹划。这些人员要能够精通现行的相关税收政策法规,掌握企业产品涉税的范围和项目,懂得不同税种在经济活动中的不同调节作用。

参考资料来源:

《税法》每日一练-202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11-19)

一般认为税收公平原则包括税收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即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负税相同,负担能力不等,负税不同。

《税法》每日一练-2020年注册会计师职称考试

C、实质课税原则的意义在于防止纳税人的偷税和避税,增强税法适用的公正性

1.【单项选择题】税法的本质是( )。(章 税法总论)

B.超额累进税率在累进分界点上税负呈现跳跃式递增,不够合理

A.正确处理与纳税人之间因税收而产生的税收法律关系和关系

B.保证征税机关的权利

D.为纳税人和征税单位履行义务给出规范

2.【单项选择题】从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来看,( )是税收法律关系中实质的东西,也是税法的灵魂。(章 税法总论)

B.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

C.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D.税收法律关系中的纳税人

A.税收法定原则

B.税收公平原则

D.实质课税原则

A.根据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对于一项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前发生的纳税义务,在新税

法公布实施之后进入税款征收程序原则上新税法具有约束力

C.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D.效率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作废。

A.征税对象又叫课税对象,决定着某一种税的基本征税范围,也决定了各个不同税种的名称

B.税基又叫计税依据,是据以计算征税对象应纳税款的直接数量依据,它解决对征税对象课税的计算问题,是对课税对象的量的规定

C.税目是在税法中对征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的征税项目,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是对课税对象质的界定

D.我国对所有的税种都设置了税目

【 参及解析 】

1.【答案】A。

【知识点】章 节 税收与税法的概念

2.【答案】C。

解析: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 这是税收法律关系中实质的东西,也是税法的灵魂。

【知识点】章 节 税收法律关系

3.【答案】A。

解析: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基本原则的核心。

【知识点】章 第二节 税法基本原则

4.【答案】D。

解析:效率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因此选项 D 错误。

【知识点】章 第二节 税法适用原则

解析:选项 D:并非所有税种都需要规定税目,有些税种不分课税对象的具体项目,一律按照课税对象的应税数额采用同一税率计征税款,因此一般无须设置税目, 如企业所得税。

【知识点】章 第三节 税法要素

请问税收的原则是什么啊? 我要详细的啊

5.【答案】D。

基本原则:税收法律主义、税收公平主义、税收合作信赖一、实质课税原则。

适用原则:法律优位原则、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3.【答案】D的原则、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程序优5.【单项选择题】下列关于征税对象、税目、税基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章 税法总论)于实体原则。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税收立法和执法中的不同应用

法治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而税收是实现职能的根本保障,因而法治必然会从一种治税手段发展成为税收治理的基本方式,税收法治必然成为税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对此,税务总局审在2015年2月27日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5〕32号),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及实施路径,指明了税收法治的方向和道路。世界税收法治实践显示,税收法治的关键在于纳税人和、征税机关之间法律关系的理顺,相互之间的权利(力)边界的科学界定以及税收权力和纳税人权利协同的实现。作为税法适用之“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涉及到可能放纵纳税人的避税行为和防止公权力的滥用的两种价值选择,是实现税收法治必然面临的难题。因此,在税收法治视野下,面对“实质重于形式”之文字不断频见于财政部、税务总局的规范性文件之事实,不得不思量“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科学内涵以及适用该原则可能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修正之道。

1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前世今生

A.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从历史上来看,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滥觞于美国1935年的Gregory v. Helevring一案的判决,被引用于1945年的Commissioner v. Court Holding Co的判决中,在1959年的Commissioner v. Hansen案中被再一次重申:纳税人安排的交易,其形式与实质并不一定完全符合甚至完全背离,且该安排的实质违背了税法立法意图而必须加以追究时,则应当考虑其实质而忽略其形式。随后,被许多案件判决予以了引用。换言之,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美国通过一系列司法实践建立起来的,强调决定税收结果的是交易的实质而非形式。这一原则后来被其他英美法系或普通法系借鉴与适用,并终发展成为了西方发达治理避税的法律原则。

事实上,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与实质课税原则是一致的,两者都是在“形式”与“实质”不一致时,强调“实质”的重要性,主要的区别在于前者适用于英美法系而后者适用于大陆法系。因而,【解析】以上四个选项均正确。选项A: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基本原则中的核心。选项B:税收效率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经济效率,二是指行政效率。前者要求税法的制定要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体制的有效运行,后者要求提高税收行政效率,节约税收征管成本。选项C:税收公平原则,禁止对特定纳税人给予性待遇,也禁止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给予特定纳税人特别优惠。选项D:法律优位原则,其基本含义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的效力,还可进一步推论为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规章的效力。可以说实质课税原则实质是大陆法系实行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另一种称谓;两者有着异曲同工之妙。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要遵循哪些原则

C.扣缴义务人是纳税人的一种形式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原则:真实性原则、相关性原则、合理性原则、税法优先原则以及凭合法凭据扣除原则。

D.防止纳税人避税与偷税,增强税法适用的公正性

一、真实性原则

真实性原则,要求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是实际发生的。这是企业所得税课税的前提,要求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能够提供形式和内容都是真实的凭证。企业所得税法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即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利和风险的发生来决定收入和费用的归属期,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因此真实性原则并不要求纳税人扣除的支出是当期支付的,符合权责发生制即可。

企业的扣除项目一般都是发生当期进行税前扣除,而对于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的特殊情况,《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B.主体的一方只能是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需要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以后,追补至发生年度扣除,并且追补期限不得超过5年。

二、相关性原则

相关性原则,要求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是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对于企业发生的支出在何种条件下构成“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并未给出明确的判断标准。可以参照企业所得税改革工作小组所著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中的有关解释。其中规定对相关性的具体判断应当遵循实质课税原则,不能仅以交易形式确定,而应当根据经济行为的目的和实质判断。一般是从支出发生的根源和性质方面进行分析,而不是从费用支出的结果分析。“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包含两种情形:一种是“能给企业带来现实、实际的经济利益”的支出,如“购买原材料的支出”;另一种是“能给企业带来可预期经济利益”的支出,如“广告费支出”。

三、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要求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是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具体判断是否具有合理性,需要在假设企业是经济理性的基础上,根据企业的性质、规模、业务范围等多种因素,加以综合判断。

关于合理性的判断,以《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为例,该规范性文件规定,“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外部借款,但借款中的一部分是为了不足股东未足额出资的部分,这部分借款对于企业来说可能是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的,但是属于不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不符合合理性原则,因此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这部分借款的利息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四、税法优先原则

会计准则和税法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与财务会计方法计算的利润总额不一定相同,存在一定的异,这种异表现为性异和暂时性异。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但对企业所得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遵循会计准则与惯例。

五、凭合法凭据扣除原则

凭合法凭据扣除原则,是指企业应当凭借合法有效的凭据进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也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税法的原则有哪些

多解析:选项A,纳税人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而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指的是负税人。选项B,纳税人有自然人和法人两种基本的形式。选项C,扣缴义务人是指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等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它不是纳税人。选题

税法的基本原则反应税收活动的根本属性,是税收法律制度建立的基础。 我国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和实质课税原则。

税法基本原则包括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实质课税原则A.税目。

税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3、税法适用原则是指税务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运用税收法律规范解决具体问题所必须遵循的准则,具体包括()。

税法的基本原则反应税收活动的根本属性,是税收法律制度建立的基础。 我国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和实质课税原则。

我国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1、税收法定原则、

2、税法公平原则、

3、税法效率原则

4、(2)体现单方面的意志;税法政策原则。

税法基本原则包括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2.【单选题】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是由( )决定的。(章 税法总论)、税收效率原则、实质课税原则。

税法的基本原则有:

(2) 税法公平原则

(3) 税法效益原则

《税法》每日一练-202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10-19)

B、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是无效的

《税法》每日一练-2021年注册会计师职称考试

1.【单选题】税法具有义务性法规的这一特点是由税收的( )特点所决定的。(章 税法总论)

A(3)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不对等性;.强制性、固定性

B.无偿性、固定性

C.无偿性、强制性

D.权利、义务对等

B.纳税义务人

C.征税对象

D.税收法律事实

3.【单选题】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不能仅考虑其外在形式,还必须根据纳税人自身的负担能力来决定纳税人的税负,是指税法原则中的( )。(章 税法总论)

A.税收效率原则

B.税收公平原则

C.实质课税原则

D.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4.【单选题】如果纳税人通过转让定价或其他方法减少计税依据,税务机关有权重新核定计税依据,以防止纳税人避税与偷税,这样处理体现了税法基本原则中的( )。(章 税法总论)

A.税收法定主义原则

B.税收公平原则

D.实质课税原则

5.【单选题】下列关于纳税人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章 税法总论)

A.纳税人是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B.纳税人的基本形式仅指是自然人

D.自然人可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 参及解析 】

1.1.【多选题】下列关于税法原则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章 税法总论)【答案】C。

解析: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这一特点是由税收的无偿性、强制性特点所决定的。

2.【答案】D。

解析: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必须有能够引起税收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也就是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

3.【答案】C。

解析:选项C,实质课税原则是指应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并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而不能仅考虑与其相关的外在形式。

4.【答案】D。

解析:转让定价方法下的价格是表面而非真实的价格,税务机关根据实质课税原则,有权重新核定计税依据,并据以计算应纳税额,而不是按照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计税。

2019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一》每日一练(12.25)

B.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

2018年 税务师考试成绩查询注意事项

E、税收公平主义赋予纳税人既可以要求实体利益上税收公平,也可以要求程序上税收公平的权利

单选题

C.一种分配关系

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是()。

A、货物期货

B、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

C、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

D、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有统一刊号的图书取得的收入

2、关于税法的基本原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税收法律主义可以概括成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明确、依法稽征三个具体原则

B、税收公平主义要求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

D、税收合作信赖主义与税收公平主义存在一定的冲突,因此,许多税法在适用这一原则时都作了一定的限制

A、法律优位原则

B、税收法定主义原则

C、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D、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E、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单选题

4、下列关于税法效力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C、我国税法对人的效力采用属人与属地相结合的原则

D、税法的空间效力终归结为对时间的效力

5、下列关于税法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B、和作出的解释具有法的效力,可以作为办案与适用法律和法规的依据

C、在我国,税法行政解释是税法解释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由税务行政主管机关下达的大量具有行政命令性质的文件、“通知”或“公告”构成

D、和作出的解释不可以作为办案与适用法律和法规的依据

E、我们通常所说的税收立法解释是指事前解释

客户购退房,扣了他的税金和违约金,要交营业税么?

5.【A、以新税法代替旧税法,是常见的税法失效宣布方式答案】B

要交营业税。房地产交易中经常会发生销售方和购买方单方或双方履行售房合同违约的情况,这时房地产企业要收取或支付违约金。我认为,同是违约金,收取时可以确认营业税的应税收入,支付时不能相应地冲减其营业税应税收入。房地产企业收取违约金,一般是因为购房者发生了在售房合同中设定的违约事项,比如购房者单方面要求退房或延期付款等。在这情况下,房地产企业就要依据《合同法》并按照双方合同规定,向购房者收取违约金。对此,税务处理是有明确规定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在这一政策的理解上有人认为,发生退房时因为合同未履行,违约金无法‘并入’营业收入,故不征营业税。这看似有道理,但实质上却不是这样。因为:,收取违约金本身就是在履行双方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并入作不存在能与不能的问题,它只是一个税务处理和财务处理的技术性的问题,并不影响税收政策的适用。不能因为退房后‘并入’的‘收入’没有了基础而不把违约金按营业额所包括的价外费处理,即不因此而不按应税收入来征收营业税。其实从技术上和逻辑上看完全应当将其收入作零处理,这时并入的是零收入,也就不存在无法并入的问题。这不仅是单纯的理解问题,而且也是事实。房地产企业支付违约金,一般是因为售房者即房地产企业也发生了在售房合同中设定的违约事项,比如延期交房、房屋面积出入超过规定范围、交房时张冠李戴把合同所指房屋的实际空间或地理位置搞错等。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企业同样要依据《合同法》并按照双方合同规定,向购房者不是收取而是支付违约金。那么,这时的违约金支出能不能冲减应税收入呢?按常理,因为同一个销售不动产事项,也因为同一售房合同违约,既然收取的违约金要按政策并入应税收入缴纳营业税,那么理所当然地支付的违约金就应当冲减应税收入并相应地少缴营业税。不过,笔者认为这种理解是有错误的。其核心的问题在于,同是违约金,而收取的违约金与支付的违约金在性质上和内涵上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慨念,即前者构成计税营业额,后者不构成计税营业额(假如不违约不支付)。根据营业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计税营业额即是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的规定,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房地产企业收取的违约金要并入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对于这种性质和意义上的违约金,如果房地产企业向购房者多收取了就需要部分退还或者是本不应收取而又收取了就需要全部退还,在这种情况下则可以冲减应税收入。但是对房地产企业因自已违约而支付的违约金就不同了,这时发生的违约金支出是不能冲减计税收入的。试想,假设房地产企业不违约,那么其在违约时所支付的那笔违约金能构成应税收入吗?显然是不能构成的。房地产企业在不违约不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下,我们不可能、也从来没有、更无任何依据将本是虚无的、无法确定的违约金并入计税收入征收营业税。这也就是说,违约金在违约时与在不违约时是不存计税收入增减对应关系的,自然也就不应该在违约时冲减计税收入。事实上,之所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是因为我们在分析和判断过程中遵循和体现着一个重要的税法原则,就是实质课税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我们,在判断某个具体的人或是否满足课税要件,是否应承担纳税义务时,不能受其外在形式的蒙蔽,要深入探求其实质,如果实质条件满足了课税要件,就应按实质条件的指向确认纳税义务。反之,如果仅仅是形式上符合课税条件,而实质上并不满足时则不能确定其负有纳税义务。通常,我们在对于纳税人是否满足课税要件的问题的上,会因其外在形式与内在真实之间的异而产生对政策理解和适用上的不同。同是违约金并且在财务处理上也是记在营业外收入与营业外支出这两个对应的科目,似乎应当在收取和支出时其营业税的计税收入也应当分别作并入和冲减处理。但从营业税政策上研判其实质内容和真实意义是不同的,所以,在房地产企业支出违约金时是不能冲减其营业税计税收入的。我认为开发商收取的违约金应征收营业税,同时征收企业所得税。收取违约金的根源是因为(1) 税收法定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其实质是因为有应税行为的发生。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违约金,大部分都收取在撤销合同之前,也就是说,在没有撤销之前收取的违约金,还在合同生效期以内,如果没有缴纳违约金,在一般情况下,合同不撤销。这时候收取的违约金,按照《中华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以及财税[2003]16号,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的规定,我认为应征收营业税。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六条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的规定,我个人认为,应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费用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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